《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4月25日,从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为衡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推进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孟雷和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言人、二级调研员贾春青,就条例的颁布实行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衡水市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发动全市群众开展一系列环境整治、清脏治乱、病媒防制、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等活动,有效改善了城乡环境卫生状况,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提出,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这是衡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备条件之一。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根据新时期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在《条例》中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衡水市工作实际,明确了爱卫会的构成、职责和工作机制,并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单位、公民的职责或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爱国卫生工作格局。
规定了城乡健康环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条例》提出了城市与农村的人居环境治理具体要求,对城乡厕所建设与改造、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生态环境建设等作出规定。
健全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明确要求出台病媒生物预防工作机制。《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爱卫会、重点场所、单位和个人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要求,加强了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确立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用人单位、新闻媒体、行业经营者的健康教育与促进职责进行了规定,对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作出规范。
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了爱卫会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刘春红)